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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精神衛生法(草案)》,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草案首度對非自愿住院治療內容做出全面規定。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療者,將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評估結果表示患者不需繼續住院治療的,患者或監護人可依法辦理出院手續。
由于缺乏法律規范,近年來屢屢曝出“被精神病”事件,不該收治的個人由于種種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送進精神病院進行隔離治療,當事人遭遇投訴難、申訴難、出院難。
【草案】針對社會普遍關注“被精神病”和強制收治問題,草案明確,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
草案同時明確規定非自愿住院醫療措施的適用條件: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愿住院醫療。
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到強制醫療、人身自由、名譽降低等各類問題,這些都和人的基本權利自由和尊嚴密切相關。“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可能把親屬或他人強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為了追逐經濟利益而隨意診斷收治,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風險。”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說:“如果不經嚴格的程序就可以將人送進精神病院,這將成為公民人身自由喪失的一個醫學理由。”
《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執筆人黃雪濤表示,對診斷結論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這個自由選擇是非常進步的。但實際是把非自愿治療的人身自由權交給醫生,醫生并不具備法律判斷、社會倫理的判斷,而強行收治應是司法判斷,把司法判斷交給醫學專家是他們承擔不了的。一定要經過司法程序,法官應享有裁決住院與否、治療與否的決定權,精神病醫生的診斷可作為法官裁決的重要參考。
有報道稱,目前在中國有心理問題的人數有2億至3億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數已超過1600萬人,精神疾病負擔到2020年將上升到疾病總負擔的1/4。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當一些人面臨就業、婚姻、子女、養老等壓力時,他們的挫折,往往可能成為一觸即發的導火索。
擁有健康的心理已是全社會迫不及待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沒有法律的規范,整個社會對待精神病人的狀態還停留在感性的階段。業內專家強調,缺乏全國統一的《精神衛生法》,是對公眾的精神衛生缺乏關懷意識的體現。《精神衛生法》主要解決精神領域里的問題,通過早期社會干預的方式,加大國家投入力度,能夠減緩現代人面臨的精神壓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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