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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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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志簡介】
原名《律師與法制》,創刊于1984年,于1985年面向全國公開發行,曾獲華東地區優秀期刊一等獎。20多年來,雜志始終以傳遞律師信息、交流律師實務、反映律師心聲、維護律師權益為己任,在我國律師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法治研究》在內容安排上共設立六大板塊:名家有約、法治論壇、觀察與思考、地方法治、審判實踐、律師實務,以法官、檢察官、律師及高等法律院校師生為主要讀者對象。雜志崇尚求真、務實的辦刊風格,強調理論聯系實際,理論指導實踐。
本刊側重以國家和地方法治建設中出現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為研究特色。
【收錄情況】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收錄 知網、萬方、維普收錄期刊
【欄目設置】
主要欄目:本刊特稿、法治論壇、觀察與思考、地方法治、司法實踐、律師實務。
2014年06期目錄參考:
論英美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郭自力3-12
保安處分與中國行政拘禁制度的改革 劉仁文13-20
國家秘密司法審查研究 張 群21-36
試析區域貿易協定發展的政治動因及其啟示 陳立虎37-47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中的強制規則的識別 李鳳琴48-55
瑞士民法典探析 陳華彬56-69
代孕法律的比較考察與技術分析 王 萍70-85+87-88
浙江金融法制環境建設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李有星 金幼芳89-95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之解讀 韓 艷96-102
對《民事訴訟法》第 209 條合理性的思考 王祺國103-109
簡論刑事和解的中國特色———以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為中心 陸而啟110-118
庭前會議制度的理論探究和實踐構建 黃伯青 王明森119-131
《法治研究》雜志編輯部投稿須知:
1.附100-300字的內容摘要和3-6個關鍵詞。內容摘要應能客觀地反映論文的主要內容,表明作者的觀點,并且能夠獨立成文。
2.文章題名、作者、內容提要、關鍵詞應附英文版。
3.注釋采用尾注方式;尾注的編號格式為①、②、③,編號方式為“連續編號”。注釋的格式范例如下:
示例一(國內著作、編著類):
沈宗靈主編(如為個人專著,不寫“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頁。
示例二(報刊論文類):
江澤民:《高舉……》,載《人民日報》(海外版),1995年3月24日。
李四光:《地殼構造與地殼運動》,載《中國科學》1973年第4期。
示例三(經典文獻類):
《毛澤東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頁。
示例四(譯著類):
[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頁。示例五(外文著作類):
see:TommyZamora,IsthereCustomeryInternationalEconomicLaw?GermanYearbookofInternationalLaw,Vol.32,1989,pp.8-42.(或p.6).
間接引用時,應注明“參見”字樣;引用原文時,直接說明出處。
民商法碩士論文:有條件賦予個人國際法主體地位
摘 要 要有條件地賦予個人以國際法主體地位,首先要界定國際法主體具有兩個要素,即能夠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直接享有國際權利承擔國際義務;而個人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兩大類。其次,可以發現現有的國際實踐中規定個人擁有國際法主體地位的情形有授權性和懲戒性兩種。
關鍵詞 民商法碩士論文,個人,國際法主體,特殊情形
作者簡介:丁雨晴,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凱爾遜曾言:“認為國際法主體是作為法人的國家的說法并不意昧著國際法主體不是個人。它意昧著,個人是按照特殊方式作為國際法主體的,是按照個人作為國內法主體的通常方式以外的方式作為國際法主體的。” 國際法從誕生發展至今,隨著國際法規范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國際法主體的范圍也有拓展的趨勢。而對于個人到底能否獲得國際法主體地位,學界眾說紛紜。下面,筆者將根據學者的觀點,對個人在特殊條件下可獲得國際法主體地位這一論題,做簡單闡述。
法治研究最新期刊目錄
論股東會瑕疵決議的訴訟中補正
摘要:股東會瑕疵決議治愈或補正制度一直備受學界關注。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會瑕疵決議的司法救濟制度,但瑕疵決議訴訟中補正的規定卻未提及。公司自行在訴訟前以及經司法機關許可或建議在訴訟中的特定階段對瑕疵決議進行補正是法律效率價值和公司自治原則的要求,也是各國公司法認可的通例。法院允許公司或股東在訴訟過程中積極補正瑕疵決議,尊重了公司團體自治與股東意思自治精神,有利于實現公司高效治理與股東權利保護的平衡。但...
輕罪案件未成年人緩刑適用程序的階段化改進
摘要:在輕罪案件中,法官往往按照經驗推導,直接根據未成年人的既有案發事實宣告緩刑,舍棄了調查評估這一關鍵性程序。本文基于分析條文的語法結構,發現推導邏輯內嵌于未成年人緩刑適用標準之中。法庭審理前的立案材料與審理時的現場查明,以及調查評估程序啟動和意見的“軟性”特質,都為推導邏輯的形成提供內在可能。同時,職能分離背景下,法官的“過度”考量與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的“自我避害”行為,會從外在驅動推導邏輯偏離軌...
網絡暴力的刑事治理邏輯及其路徑
摘要:網絡暴力治理作為新時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命題,亟待刑事法治的系統性回應。現行刑法規范囿于立法滯后性特征,難以有效應對網絡暴力的新型樣態,故針對網絡暴力行為,應建構“解釋論+立法論”的雙層次刑事治理邏輯:針對單一行為嚴重的網絡暴力,適用解釋論路徑進行規制,并根據被害人是否特定適用差別化追訴程序;針對單一行為不嚴重而綜合性后果嚴重的網絡暴力,則通過立法論路徑創設新型罪刑規范來治理,將“...
自然保護地社區合作管理的法理解析
摘要:自然保護地社區合作管理與傳統的管理模式不同,權力流向由單向變為雙向、多向,當地社區村民不再被當作資源保護的威脅因素而是合作力量,不再成為權力的實施客體而是作為權力的主體參與其中。當地社區村民具有的生存權、發展權、財產權等實體權利及程序性的參與權,構成了社區村民參與合作管理的正當性權利基礎。而基于法律的自我限制的新程序主義與合作語境下的傳統管理模式變革,為自然保護地社區合作管理的立法與實踐提供了法社...
我國行政協議法的立法研究
摘要:目前的各種手段均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協議實踐與司法審判中所面臨的越來越多的“無法可依”問題。為此,有必要制定系統的《行政協議法》。學界更傾向于主張德國式行政契約模式,而地方行政協議立法實踐則顯露出對法國行政合同立法模式的偏好。因為這兩種模式在價值傾向、協議類型、制度構造方面差別極大,我們只能秉持現實主義,選擇其中一種模式。鑒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公益與公民分享權之保障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
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價值演進、運行邏輯及法治進路
摘要: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歷史,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維護穩定的初始功能逐漸演進為科學決策的重要載體和中國民主決策的法定程序,形成了秩序價值、科學價值、民主價值于一體的三重驅動。在橫向主體結構上,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逐步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審專家,構建起集監管部門、決策機關、第三方機構、專家于一體的主體制衡結構。公眾意見的效力、公眾參與范圍與渠道、公眾參與效能等技術規范有力保障了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
行政協議爭議納入行政復議范圍相關問題探討
摘要:修訂后的《行政復議法》明確將行政協議爭議納入復議范圍。相比于舊復議法只將具有單方權力行使性質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復議對象的立法方式,具有雙方法律行為和非權力行為屬性的行政協議引發的爭議進入復議范圍,無疑增加了復議案件的類型,實現了“行為復議”向“行為復議+關系復議”的轉變。相比于未將行政協議爭議納入行政復議范圍的法國、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新復議法明確行政協議爭議納入復議范圍,可視為一...
刑法適用的方法與規則
摘要:刑法方法論是刑法教義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刑法解釋和適用具有指導意義。刑法方法論可以說是法學方法論在刑法中的具體化,因而應當契合刑法的性質。現代刑法以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基本原則,而罪刑法定原則可以說是刑法的方法論條款,刑法方法論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在此基礎上,展開刑法解釋和刑法推理的具體方法,并從犯罪論體系中引申出具有方法論性質的定罪規則
論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與效力——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27條、28條為中心
摘要:《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為司法實踐中處理以物抵債協議糾紛提供了基本的規則供給,填補了立法漏洞。以物抵債協議為諾成性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且生效。以物抵債協議表面上看似無償合同,實則為有償合同,應當適用有償合同的相關規則。以物抵債協議在得到履行的前提下,產生同時消滅舊債與新債的雙重效果,但是在未被履行的情況下,原債仍然有效存續,債權人享有選擇履行新債抑或履行舊債的權利。法院對以物抵債協...
論重整計劃強制批準中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利益保護
摘要: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是重整計劃強制批準中的重要問題,但受到立法用語抽象性、重整活動復雜性以及配套司法解釋缺失等因素的影響,其面臨著擔保財產價值認定、擔保權實現方式以及延期清償損失計算等多方面的困境。在擔保財產的價值認定上,擔保財產價值應以重置價值為實體標準,并通過聽證會加以認定。擔保財產價值聽證會應由管理人組織召開,管理人在會后就擔保財產價值作出結論,并向法院申請認可。在擔保權的實現方式上,...
AI技術背景下涉“虛擬數字人”的民事權利認定
摘要:新技術形態下的虛擬數字人“類人化”實現了“由擬人形象向真人形象、從單向功能到交互功能”的突破性發展。虛擬數字人形象可能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其形象與真人的趨近程度與獨創性大致呈反比關系,以復刻特定自然人(或逝者)的肖像為目標的虛擬數字人靜態形象不構成美術作品。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的“表演”事實上是“中之人”的表演,有關表演者財產權利歸屬基于特定關系歸于本人或雇傭主體,而表明身份等人身權利須受...
自動行政答復的合法性偏離及其優化進路
摘要:自動行政答復,指行政機關使用計算機科技實現行政答復的自動化。無論是基于檢索原理,還是基于大模型原理,自動行政答復皆無法律拘束力。然而,基于檢索原理的“簡單性”,以及基于大模型原理的“復雜性”,可能導致合法性的偏離。特別地,對相對人有利的合法性偏離,可能引致行政處罰。為了應對這一問題,可從制度和技術兩個方面進行應對優化。制度方面的優化,以相對人保護為目標,聚焦于相對人遵循對其有利的錯誤答復而做出違法...
未屆期股權轉讓當事人“惡意串通”的司法判定與出資義務承擔路徑
摘要:未屆期股權轉讓出讓人和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串通”規避出資義務情形,司法裁判可以綜合以下因素判定:股權轉讓價格;股權成交時市場估價和成交價比較;未屆期出資義務占股比例和份額;股權轉讓時機;股權轉讓后實際持股狀況;股權受讓人的出資能力;股權轉讓對公司償債能力之影響;轉讓股權時公司的經營和負債情況。“惡意串通”轉讓未屆期股權,轉讓后出資義務承擔路徑包括兩種:一為傳統民法路徑。股權轉讓合同因惡意串通無效。...
論商品房消費者權利優先保護的分層建構
摘要:就商品房消費者權利優先保護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新批復基本延續了既有做法,賦予商品房消費者的房屋交付請求權、價款返還請求權以絕對優先效力,但既有的物權期待權理論、事實物權理論、生存權理論均難以證立其正當性。新批復基于解決特定實踐問題的立法政策考量,是落實“保交樓”政策的具體表現,但這并不意味著商品房消費者的不同權利應當不加區分地進行一體化處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若商品房消費者已支付全部價款,在執行程...
股東資格繼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邊界
摘要:新《公司法》第90條、第167條的但書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經實證研究發現,各地法院對公司章程中股東資格繼承的裁判標準分歧較大。因此,亟需厘定股東資格繼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邊界。在股東資格繼承中,公司章程的自治應以股東資格此種公司團體中的身份權為客體,以繼承法規則為底色,并注重多方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具言之,公司章程可以排除或限制股權中部分身份權(如表決權)的繼承,但不得排除或不合理地限制...
數字復活的法律規制
摘要:數字復活指的是利用人工智能生成逝者的數字人,其具有滿足人情倫理、豐富數字身后事產業以及助力數字文博等多方面價值,應當受到允許。但是數字復活也有遭受濫用的風險,法律應加以規制,明確其發起依據和運行界限。首先,發起數字復活需要專門依據,包括三種,分別是本人的有效生前安排、近親屬的追思紀念以及人格權合理使用,基于后兩種依據生成的數字人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對數字人的商業性使用限于本人生前做出安排的情況。其次...
論優先股股東之股息權
摘要:優先股股息權原則上屬于成員權,公司章程可以將其確定為具有獨立性的請求權,但該請求權的實現仍然依賴于后續的利潤分配決議;在破產重整及清算的語境下,優先股股東的股息權應視為最后一級債權。公司有權就是否支付優先股股息做出商業判斷,但公司的判斷權不能造成普通股與優先股之間的利益轉移與失衡,在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優先股股息的情況下,公司不宣派股息之決定并不導致非累積優先股股息之喪失。如果公司章程未作約定或約定...
論數字形象權——基于數字人作為新型人格權客體的證成
摘要:數字人是結合了真人形象和人工智能技術而形成的數字化形象。既有的具體人格權無法有效保護數字人:適用肖像權保護數字人面臨保護范圍和保護程度不足的問題;適用個人信息權保護數字人面臨權利訴求不匹配、權利財產屬性的來源不同、規則需求不同以及無法解決權利人通過數字人獲利問題。數字人應作為新型人格權客體,基于該客體可創設數字形象權作為一種具體人格權,這符合人格權客體的歷史變遷規律、客體屬性決定權利屬性的法律原理...
系統論法學下環境法的整體系統觀及其實現路徑
摘要:環境法的整體系統觀是基于對環境法整體系統性的認識而形成的觀念。系統論法學堅持法律的自創生和區分,以“系統/環境”替代“整體/部分”。環境法是法律系統分化出來的子系統,整體性指環境法作為子系統與它的環境的差異統一,系統性指環境法與它的環境之間的動態關聯。環境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是環境法系統分化的產物,它們之間互為系統與環境。偶聯性和差異性是“動態關聯”的基本特征,不存在理想的完全一致或一體化。整體...
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守法促進路徑選擇——以執法促規范主義守法之審視
摘要:我國環境守法現有的主要樣態是工具主義守法,面對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暴露出其內在不足。通過執法過程促進規范主義守法,是因應生態環境整體性治理而構建執法、守法“一體化”體系的關鍵,也能有效回應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對環境守法提出的具體要求。為此,環境法有必要在“規劃法學”的認識方法論下,邁向“精巧規制”,將說服作為所有執法活動的基礎環節,強調守法幫助關系并且發揮第三方參與的守法促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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