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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關注()【雜志簡介】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嚴謹學風,傳播先進的科學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科學文化,促進國際科學文化交流,探索高等教育、教學及管理諸方面的規律,活躍教學與科研的學術風氣,為教學與科研服務。
【收錄情況】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收錄 中國期刊網收錄期刊。
【欄目設置】
主要欄目有:理論長廊、哲學天地、新聞學研究、經濟貿易、法學縱橫、實踐探索、外語研究、教學與管理、研究生園地等。
雜志優秀目錄參考:
論賈誼的法律思想及其當代啟示 袁野,YUAN Ye
歐美信用評級監管規則的最新發展 趙學清,周嘉,ZHAO Xue-qing,ZHOU Jia
全球礦業的資源民族主義浪潮法律分析 涂亦楠,TU Yi-nan
實際混淆因素在商標混淆侵權判定中的作用及適用 姚鶴徽,YAO He-hui
高校內部的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運行機制分析——以美國高校為借鑒 馬夢蕓,MA Meng-yun
試論我國農地二元所有制的改革模式——以重慶地票交易制度為線索的研究 高軍,GAO Jun
從歐盟反恐視角檢視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的發展與挑戰 燕光磊,YAN Guang-lei
主流媒體報道群體性事件的困境與策略 陳德鴻,CHEN De-hong
我國環境修復基金來源途徑芻議——以美國超級基金制度為視角 沈綠野,趙春喜,SHEN Lü-ye,ZHAO Chun-xi
有限責任公司“一股二賣”善意取得之質疑——對《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適用的限縮 楊祥,YANG Xiang
反殘疾人就業歧視的法律保障研究 楊旭,YANG Xu
中小企業集合信托信用風險監管機制研究 王起國,WANG Qi-guo
從危險駕駛罪的司法實踐看刑罰的理性適用——從重慶市某區檢察院辦理的危險駕駛罪案件說起 張紅良,ZHANG Hong-liang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之實例考察——以2014年全國法院385份一審判決書為樣本 譚金生,TAN Jin-sheng
虛擬犯罪刑事司法的前瞻性探討 梅山群,徐凡,MEI Shan-qun,XU Fan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投稿:韓美不對稱同盟及其對韓國外交的影響
摘要:聯盟是主權國家之間為了安全合作而針對成員之外國家簽訂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協議關系。由于不對稱聯盟結構的特性使然,實力地位相差較大的小國通常面臨更多的聯盟困境。在聯盟不同階段,小國分別面臨自主與安全威脅、連累與拋棄的局限性以及聯盟的動態變數困境。冷戰以來,韓美同盟對韓國外交的影響主要體現為:依附于美國的追隨外交;自主外交歷盡艱辛難以實施;平衡外交困難重重。尤其是美國的亞太“再平衡”倡議,進一步加劇了韓國對外政策的“兩難選擇”。因此,韓美不對稱同盟是韓國外交困境產生的根源和實質所在。
關鍵詞:韓美同盟,不對稱聯盟,聯盟影響,韓國外交,外交困境
韓國李明博政府上臺以后,調整了盧武鉉政府時期的“平衡外交”政策,進一步強化與美國的密切合作,在外交政策上與美國保持一致。韓國政府調整外交政策的動因主要出自兩方面的考量:從外部環境來看,伊拉克戰爭之后,美國“西退東進”倡議調整了全球倡議布局,并實施亞太再平衡倡議,加強和密切與東亞及盟國之間的雙邊關系;從韓國自身情況來看,由于朝鮮核危機而引發的半島局勢緊張,使韓國感覺自身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因此,通過自主利益代價獲取大國的安全保護是韓國結盟的最終目的,向美國示好及強化韓美聯盟關系就成為一種必然的倡議選擇。冷戰以來,韓美結成了由小國與大國組成的不對稱聯盟。不對稱聯盟因實力地位的差距而面臨著不同程度的聯盟困境,其中對小國外交關系的影響將始終存在。在韓美同盟的形成、管理及演變階段,韓國面臨的聯盟困境主要有自主安全交易、拋棄連累以及動態的不確定困境。因此,韓美不對稱聯盟性質和導致的困境將貫穿于韓國外交政策的始終。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最新期刊目錄
《仲裁法》修改中的仲裁專業化問題研究
摘要:我國仲裁專業化程度存在明顯不足,提升仲裁專業化成為《仲裁法》修訂的重要內容之一。2021年《仲裁法(修訂)(征求意見稿)》、2024年《仲裁法(修訂草案)》和2025年《仲裁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從仲裁機構性質專業化、人員構成專業化、權力配置專業化、仲裁內部事項專業化四個方面對仲裁專業化內容進行了修訂。仲裁機構組織制度單一化、仲裁機構負責人選定的行政化、仲裁專業人員供給不足是制約仲裁專業化的三...
論我國“金融基本法”制定的邏輯與結構
摘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金融法”,這對推進我國金融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面臨關鍵性法律缺失、重要制度立法位階較低、基礎性法律滯后、制度內容碎片化等諸多問題,亟須對金融領域法律進行體系化建設。金融法體系化應選擇“金融基本法+金融單行法”的模式,“金融基本法”確立金融法的理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由“金融基本法”與金融穩定法、中央銀行法及各行業單行法共同構成系統的金融法體...
金融法制定背景下數字金融的立法路徑
摘要:金融法制定背景下,數字金融的立法規范和入法安排是金融立法的重要內容。數字金融的創新性、跨領域性、風險復雜性對立法的穩定性、統一性和科學性造成挑戰,使得數字金融的立法需要具備更強的體系性、延展性和適應性。應當提煉包容審慎、透明度、實質創新作為數字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則,錨定市場主體管理、行為規范治理、監管體系統籌作為數字金融立法的基礎制度,以風險預防、風險監測、風險處置作為數字金融全生命周期風險規制的規...
論共同歸責視角下的共同犯罪脫離
摘要:傳統共犯脫離理論多以存在論意義上的因果惹起說為基礎,忽視了規范層面的歸責邏輯。共同犯罪作為一種共同歸責機制,其脫離問題的實質在于何種情形下構成要件的實現不應再歸責于已脫離的共犯人。基于規范歸責的視角,共同歸責的基礎在于行為人對“共同管轄領域”的共同塑造,因而脫離的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有效撤回其行為貢獻。若脫離者已剝離了塑造貢獻,不再影響后續實行,則脫離前后行為不具備同一性,后續行為不應歸責于脫離者。...
分置性權屬視角下衍生數據的刑法保護
摘要:在當前的技術語境下,衍生數據兼具財產權與人格權屬性。基于分置性權屬視角,衍生數據的刑法保護問題可以具化為數據財產權與信息自決權的刑法保護。對于前者,須關注侵害數據財產權的不法構造:行為不法在于未經數據收集平臺同意的非法獲取,結果不法在于侵害了數據收集平臺的競爭優勢。通過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保護法益理解為平臺競爭優勢,可以為數據財產權的刑法保護提供有效路徑。對于后者,須根據作為與不作為兩種行為樣態,討...
匯聚一流學者 傳播一流學術 建設一流學科
摘要:<正>近日,付子堂教授主編的《中國法理學自主知識體系:回理、評析與構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共分上中下三卷、42章。全書通過對新中國成立75年(1949—2024年)的法理學研究歷程進行“史記式”專題回顧、系統梳理、總結評析,全面梳理中觀原創性理論從多元的爭鳴到共識的形成,系統總結提煉中國法理學基本范疇、基本原理、學術命題和一般理論,全景式呈現了幾代中國法理學人生生不息的知識積累和孜...
裁執關系視野下商事仲裁臨時措施的權力配置
摘要:商事仲裁臨時措施的權力配置是平衡仲裁自治與司法監督的關鍵。我國現行的人民法院獨占決定權模式存在審查效率較低、國際兼容性不足、程序銜接不暢等弊端,而正在進行的《仲裁法》修訂則使臨時措施權力配置迎來新的立法契機。在裁執關系視野下,我國商事仲裁臨時措施執行權可分為審判性權力和執行實施事務權,分別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和執行員及其輔助人員行使。仲裁庭臨時措施決定權所內含的執行力賦予權能,應被剝離并成為獨立的...
無效辯護制度引入的理論反思及替代路徑
摘要:無效辯護屬于美國獨創性地運用程序制裁手段應對律師辯護不盡職問題的制度,其本身存在理論爭議與實踐困境,若直接引入我國亦會存在問題。作為對程序正當性危機的必要回應,無效辯護制度絕非通過懲治律師的方式實現有效辯護目的,也不必然有助于提升律師的辯護質量。解決我國刑事辯護質量難題的關鍵在于強化被追訴人辯護權利,由國家法律和司法機關保障被追訴人獲得有效辯護。通過設定辯護質效標準與指導性案例,正向引導辯護律師規...
個人數據權利的類型化建構
摘要: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大量個人數據權利,它們可以被分為原則性權利、兜底性權利和過程性權利。以內容為標準,《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個人數據權利可以歸為請求權、特權、權力和豁免四種類型,其中,請求權性質的個人數據權利數量最多,而決定權作為權力居于核心地位。在具體個人數據權利的動態運行過程中,請求權、特權、權力和豁免四類權利相互協作,一階權利中的請求權發揮了紐帶作用,個人數據權利的分子式結構體現得非...
重新仲裁的理論反思與制度完善
摘要:重新仲裁是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替代措施,我國的重新仲裁制度應當遵循附設立法模式。在附設立法模式下,當事人不能單獨請求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只能在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程序中適用重新仲裁制度。在人民法院決定重新仲裁方面,立法機關應當明確規定重新仲裁的法定事由、保障受害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調整決定重新仲裁的文書形式。在仲裁機構重新審理仲裁案件方面,立法機關應當明...
責令共犯退賠:屬性澄清與模式選擇
摘要:共犯承擔的退賠責任應相互連帶抑或各自獨立的現實困惑,源于責令退賠的法律屬性模糊不清。責令退賠既難以直接歸入傳統刑罰或保安處分的范疇,又與民事措施存在本質區別。“獨立的刑事措施”系責令退賠的合理定位,其獨立性體現為財產衡平與被害人救濟的功能集合。在司法實踐中處于主流地位的連帶退賠模式,難以與責令退賠的體系定位相銜接,在理論依據與運行實效層面均存在明顯缺陷,且其修正方案也難稱周延。從責令退賠的制度屬性...
中國式刑事證據制度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
摘要:規范是自主知識體系的重要內容與表現形式,自主知識體系在規范的基礎上構建,并指導規范再造。構建中國式刑事證據制度自主知識體系應當以自主性為本質要求,以體系性為根本標準。中國刑事證據規范的發展歷經了從初期探索到回應性發展,再到自覺構建三個階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刑事訴訟法》的第四次修改為刑事證據制度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提供了歷史性契機。此次修法應將自主性與體系性要求深度融入證據規范的細化與整合中,通過...
匯聚一流學者 傳播一流學術 建設一流學科
摘要:<正>在“一帶一路”倡議深入推進的背景下,中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日益凸顯。為破解這一難題,重慶知識產權保護協同創新中心與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組織專家學者,歷時八年推出《“一帶一路”國家知識產權法譯叢》。本套譯叢填補了國內此類譯作的空白,譯介了“一帶一路”沿線的希臘、巴基斯坦、匈牙利、哈薩克斯坦、馬來西亞、澳大利亞、以色列、捷克、羅馬尼亞、斯里蘭卡十個國家的專利...
仲裁的本質、涉外仲裁的特質與我國涉外仲裁立法改革
摘要:遵從仲裁的本質屬性,是仲裁法治建設的基本邏輯。我國《仲裁法》修訂,應當圍繞仲裁的契約性和司法性之雙重性質展開。基于仲裁的契約性,應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并以立法填補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缺漏。基于仲裁的司法性,應界定立法干預和司法審查的范圍與界限。涉外仲裁本質仍是仲裁,我國涉外仲裁立法改革應在遵循仲裁的本質屬性基礎上顧及涉外仲裁的特殊性,堅持走國際化道路,提升我國涉外仲裁制度的國際化水平。在宏觀層面,...
《仲裁法》修訂視域下仲裁地入法問題研究
摘要:仲裁地是仲裁的本座,但我國《仲裁法》未作規定。為解決仲裁地缺位產生的諸多難題,我國經歷了仲裁機構地的替代、機構地與仲裁地的并存,以及仲裁地為主的務實轉變。由于對仲裁的法律適用、裁決國籍、司法審查發揮著廣譜功效,尤其能破解我國高水平開放中臨時仲裁的入法、仲裁“引進來”和“走出去”等實踐難題,仲裁地在我國應予入法。從比較法考察和仲裁實踐經驗觀之,我國《仲裁法》最新修訂草案擬增設的“仲裁地”規則仍存局限...
論我國境外仲裁機構準入制度的完善
摘要:我國《仲裁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86條將境外仲裁機構設立業務機構限定在國務院批準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未能回應當前跨境商事爭議解決日益增長的現實需求,亦可能削弱我國仲裁市場的開放程度與國際競爭力。為克服該制度局限,我國應繼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范圍內推動試點工作,引入國際知名仲裁機構落地,強化區域性仲裁中心建設,并通過設立代表處或案件管理辦公室等方式,提高本地化服務水平,...
多數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行使效果之省思
摘要:多數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情形下,“優先受償”原則并不符合代位權實現的客觀狀態,單一債權人盡管可以直接接受代位債權,但代位權訴訟本身并不具備優先受償的法律效力,而是債權人實現債權時沒有他人與其共享代位債權的結果。通過審視多數債權人權利主張場景下代位權訴訟效果的動態實現過程,以及綜合考慮代位權訴訟行使效果與訴訟標的、訴訟形態等民事訴訟諸理論的銜接,可以明確“入庫規則”更貼合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實際效果。在...
刑事一體化視角下構成要件證明功能的理論反思
摘要:“構成要件是刑事訴訟指導形象”的論斷將構成要件與訴訟證明的緊密關系視為聯結刑法學與刑事訴訟法學的“橋梁”,其既描繪了實體犯罪論的程序法面相,也成為階層犯罪論優越性的有力論據。無論是在實體法中還是在程序法中,賦予構成要件證明功能的合理性均有待商榷。構成要件的規范解釋屬性與案件事實認定、構成要件的推定功能與證明責任分配,以及構成要件的位階性與證明標準層次化均不具有主張者所描述的緊密關系。階層犯罪論與平...
普通證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的本土化改造
摘要:在眾多因素的影響下,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的普通證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得以確立。意見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證研究表明,辯護律師對該規則重視不足、法官適用該規則欠規范及法官對該規則的適用與否不作說理等問題,導致該規則的運用存在困境,普通證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面臨被虛置的危險。我國目前缺乏保障普通證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有效運行的制度環境,也缺乏適用該規則的動力。將來,應當根據我國司法實踐情況,將普通證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
論公司決議撤銷訴訟中重復形成決議行為之規制
摘要:公司決議撤銷訴訟是為保障股東權利和公司合法經營而采取的司法干預措施。但是在實踐中,公司有權機關在撤銷決議的判決生效后再度作出與先前被撤銷決議內容一致且存在相同瑕疵決議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重復形成決議問題。重復形成決議行為之所以應當被規制,是因為其實質剝奪了公司決議撤銷訴訟中股東的勝訴利益,并減損了公司決議撤銷訴訟的司法價值,破壞了法的安定。重復形成決議行為的規制涉及訴訟標的、既判力的作用形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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